违反竞业限制,要支付赔偿金236万余元
贺某于2004年至2017年在东莞宝某公司(下称“宝某公司”)工作,离职前任工程总监一职。在职期间,贺某签订了承诺书并领取了公司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113万余元,承诺离职后非经公司书面同意,二年内不得从事或任职于与公司业务项目相同或者类似之行业、企业或相关业务。
2019年6月,宝某公司发现贺某与广东某公司交往甚密,多次参加该公司活动。此外,贺某儿子也在中山成立了一家公司,这两家公司均与宝某公司经营范围高度一致,属于竞争企业。宝某公司遂以贺某违反竞业限制约定为由,向清溪仲裁庭申请劳动仲裁,要求对方支付赔偿金236万余元,并继续履行竞业限制约定。
清溪仲裁庭裁决支持了宝某公司的请求。而裁决生效后,贺某一直未履行,宝某公司又于2020年9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。
法院强制执行,全额到位
东莞第三法院清溪法庭受理此案后,依法向被执行人贺某送达执行通知书等,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,但对方却置之不理,并拒绝申报财产。法院于是对其名下财产进行查控,后扣划了贺某6个银行账户的存款共计42万余元,并冻结了其2支有价证券及6份商业保险保单的现金价值,登记查封了其名下一套房产及一辆奥迪汽车。
而在此期间,贺某仍坚持认为其并没有违反竞业限制,并以仲裁裁决有误为由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及复议,均被驳回。
2022年8月,法院恢复对该案的执行。清溪法庭执行法官再次联系贺某要求其履行还款义务,并向其释法,劝导其主动履行剩余款项,否则法院将采取强制措施。
在强大的执行威慑下,贺某意识到自己已无从抵赖。在法院核算具体金额后,贺某将剩余赔偿款、迟延履行利息、执行费等共计225万余元全部支付完毕。